近日,农业农村部印发《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〉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》(农牧发〔2023〕16号),其中3项涉渔,分别为《鱼类产地检疫规程》《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》《贝类产地检疫规程》。通知中明确,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〈鱼类产地检疫规程(试行)〉等3个规程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1〕6号)同时废止,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,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。
一、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。一是调整“检疫规程”章节,调整后的“检疫规程”主要包括检疫对象、检疫范围、申报点设置、检疫程序、检疫合格标准、检疫结果处理、检疫记录等章节。二是依据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在检疫程序中,增加了“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,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”。在检疫结果处理中,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。在检疫记录中,增加了“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”等内容。
二、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。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、虾肝肠包虫病等9种疫病,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、桃拉综合征、河蟹颤抖病等9种疫病。同时,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。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,其中鱼类疫病10种、甲壳类疫病5种、贝类疫病2种。
新修订的《鱼类产地检疫规程》《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》《贝类产地检疫规程》进一步规范了水生动物检疫行为,为保障渔业生产免受疫情影响、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 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:
类别  | 检疫对象  | 检疫范围  | 
 淡水鱼  | 鲤春病毒血症  | 鲤、锦鲤、金鱼  | 
草鱼出血病  | 青鱼、草鱼  | |
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 | 鳜、鲈  | |
锦鲤疱疹病毒病  | 鲤鱼、锦鲤  | |
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| 虹鳟(包括金鳟)  | |
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 | 鲫、金鱼  | |
鲤浮肿病  | 鲤鱼、锦鲤  | |
小瓜虫病  | 淡水鱼类  | |
海水鱼  | 刺激隐核虫病  | 海水鱼类  | 
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 | 石斑鱼  | |
 甲壳类  | 白斑综合征  | 对虾、克氏原螯虾  | 
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 | 对虾、克氏原螯虾、罗氏沼虾  | |
虾肝肠包虫病  | 对虾  | |
急性肝胰腺环死病  | 对虾  | |
传染性肌坏死病  | 对虾  | |
贝类  | 鲍疱疹病毒病  | 鲍  | 
牡蛎疱疹病毒病  | 牡蛎、扇贝、魁蚶  |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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